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合珍与被执行人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合珍,周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合珍,女。被执行人周文娟,女。申请执行人谢合珍与被执行人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谢合珍借款2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文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娟在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文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1357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周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