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秦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秦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秦臣,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嫌盗窃于2017年4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秦臣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茹、王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秦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马秦臣到荥阳市高村乡秦铺头村,从其爷爷家房顶跳入到邻居苏火全家,进入到苏火全卧室,将卧室床头柜抽屉钱包内的650元现金盗走。现马秦臣已赔偿被害人苏火全的损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年龄证明、前科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秦臣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秦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马秦臣到荥阳市高村乡秦铺头村,从其爷爷家房顶跳入到邻居苏火全家,进入到苏火全卧室,将卧室床头柜抽屉钱包内的650元现金盗走。现马秦臣已赔偿被害人苏火全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秦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火全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秦臣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秦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秦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马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天宝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紫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