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胜君与韩成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君,韩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君,男,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成立,男,满族,农民,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执行陈胜君与韩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38元,执行费517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