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玉芳与高娟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玉芳,高玉美,高娟,高雯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玉芳,女,194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要,男,194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高玉芳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娟,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雯,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高玉美,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槐荫区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高玉芳因与被申请人高娟、高雯,原审原告高玉美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玉芳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玉芳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高玉芳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玉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