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威与姜长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姜长枫,杭月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96号原告:王威,女,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姜长枫,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杭月一,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威与被告姜长枫、杭月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