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931号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丑世栋,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五洲,董事长。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