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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251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国,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A区1栋。法定代表人:江光洪,职务:总经理。被告:江光洪,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顺达公司)、江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公司、江光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150元,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原告为会员之间的消费垫付款项,买方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垫付款归还原告,逾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7年2月20日,原告为顺达公司垫付了消费款50000元,被告逾期不归还。顺达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江光洪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公司通过注册的垫付宝网站开展“垫付宝”业务,即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会员,取得垫付宝帐户,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垫富宝公司在授权给会员的信用额度内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2016年2月24日,顺达公司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顺达公司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被授予垫付宝帐户,其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在会员间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时,垫付宝公司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顺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江光洪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顺达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2016年2月25日,顺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2017年2月20日,顺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会员开阳县兴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消费50000元,原告依约代顺达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顺达公司约定了为其购买商品支出垫付款项,而由顺达公司归还垫付款项,当垫富宝公司按约定为顺达公司的交易支付50000元时,双方实际形成了借贷关系。顺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归还了借款,应对欠款50000元予以偿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内容实为逾期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该约定已超过该规定,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约定还款时间,故本院只支持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江光洪承诺为顺达公司对垫富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类似于“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垫富宝公司主张江光洪对顺达公司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予以支持。被告顺达公司、江光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光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光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