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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330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王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1555-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法定代表人戴朱刚,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8644-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王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宏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阳民初字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