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会、于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会,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会,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乐,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淼,男,200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学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宝,男,2007年5月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暨被执行人于佳淼、于佳宝的法定代理人王玉枝,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会与被执行人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王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王玉枝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王玉会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