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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会、于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会,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会,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乐,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淼,男,200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学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佳宝,男,2007年5月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暨被执行人于佳淼、于佳宝的法定代理人王玉枝,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会与被执行人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王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于佳乐、于佳淼、于佳宝、王玉枝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王玉会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