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久忠与贵州余庆世纪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忠,贵州余庆世纪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9民初1373号原告:李久忠,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余庆世纪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澳门路。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久忠与被告贵州余庆世纪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翔宇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被告世纪翔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定金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6日,原告准备购买被告开发的余庆县国腾商都房产2栋1层6号门面房,经被告介绍该房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且无公摊面积,于当日,原、被告签订了《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了认购定金100000元;事后,原、被告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协商时,被告提出该房有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为此,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被告应当解除《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且将定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信息,2、《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及交认购定金的收据,3、付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五张现场照片,5、与被告的售房工作员刘胜徐的电话录音,6、出庭证人李久华的证言等证据。被告世纪翔宇房地产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原告交了认购定金100000元均是事实,签订《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时,是按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公摊面积在内,后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认购定金不作退还”,为此,原告请求解除《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的诉讼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世纪翔宇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2、遵义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3、商业门面销售价格表,4、余庆县房屋面积测绘报告,5、梁李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出庭证人胡志昂的证言等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世纪翔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原告同意认购被告开发的国腾商都2栋1层6号门面房,建筑面积约为32.48平方米,认购单价为每平方米28800元,总价为人民币935424元,同时约定了优惠范围和违约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了认购定金100000元。事后,原告以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得知该房的公摊面积有7平方米,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未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返还定金诉来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都向本院提交了《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原件,被告提交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第三条,约定自协议签订后30日内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提交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第三条无期限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双方向本院提交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有异,应以原告持有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为准。原告以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得知该房的公摊面积有7平方米,属被告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持有的《国腾商都商业认购协议》,认为原告违约,原告所交的“认购定金不作退还”,本院也不予支持。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久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久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