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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土坡永兴机砖厂与王保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土坡永兴机砖厂,王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白土坡永兴机砖厂,住所地:甘泉县劳山乡白土坡村。法定代表人任志林,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保忠,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居民,住甘泉县金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77102906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保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忠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土坡永兴机砖厂欠款47300元(其中4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9.5元。但被执行人王保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并对其银行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经申请人同意冻结工资分批兑付案件款,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