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存兰与方玉昌、李会斌、马志国、张国清、方贵龙、李忠焕、贾经、孙学峰、孙兆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兰,方玉昌,李会斌,马志国,张国清,方贵龙,李忠焕,贾经,张学峰,孙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兰,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方玉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会斌,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马志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富兴村。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方贵龙,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忠焕,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贾经,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学峰,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孙兆学,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存兰与被执行人方玉昌、李会斌、马志国、张国清、方贵龙、李忠焕、贾经、张学峰、孙兆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