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国余与何明、重庆市恒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余,何明,重庆市恒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463号原告:陈国余,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喇海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被告:重庆市恒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南街周先城合建房1幢21号。法定代表人:何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余与被告何明、重庆市恒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国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被告居住地不明,原告陈国余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国余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薛世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