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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化军、杜继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军,杜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前西里村村民。被执行人:杜继国,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建设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强制执行(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