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化军、杜继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军,杜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前西里村村民。被执行人:杜继国,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建设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强制执行(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323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