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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张正规、李岩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规,李岩民,郭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规,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林阳阳(实习律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民,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菊,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岩民之妻。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原告张正规与原审被告李岩民、郭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岩民、郭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张正规,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正规和李岩民、郭菊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规撤回上诉;准许李岩民、郭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张正规负担1476.5元,由李岩民、郭菊负担73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代理审判员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