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09号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301-2-16号。法定代表人:刘钇,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郁,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