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军诉被告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231号原告张文军,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榆林市绥德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机电安装公司家属楼。被告白涛,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延安市志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陕甘宁边区银行后面。原告张文军诉被告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白涛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白涛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张文军已预交,实��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