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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方红、程良杰、阮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方红,程良杰,阮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76号。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方红。被执行人程良杰。被执行人阮晴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方红、程良杰、阮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红、程良杰、阮晴文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2016)鄂0204民初1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方红、程良杰、阮晴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