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恢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求武执行恢复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求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恢第5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求武,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求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7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911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其它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靖审 判 员 伍建军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