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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763号原告: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3元,减半收取为4841.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36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平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