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263严小亮与李保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亮,李保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263号原告:严小亮,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现住本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峰,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和孝友路交汇处和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19761078)负责人:国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博,该公司员工。原告严小亮与被告李保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