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潘磊与郑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磊,郑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潘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翼,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郑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翼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靖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翼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明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