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陇县东南镇。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王超在本市渭滨区的租房内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和一袋。经鉴定,净重共计1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指控被告人王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和照片、身份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超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去检材剩余18.26克)和吸毒工具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