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远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远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集聚点海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道增。被执行人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730332082C。法定代表人应佳宏。被执行人张臻,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32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臻(2017)浙1081执492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臻有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臻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