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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与鹤山市东大联盛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冯建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鹤山市东大联盛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冯建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96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51—9二楼主要负责人:文耀明,该联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东大联盛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22-26号。法定代表人:冯建联。被告:冯建联,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鹤山市东大联盛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冯建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文边经济联合社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67元,本院不作收退)。审判长    何建通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