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茂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顶上风彩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茂,南京市六合区顶上风彩美容美发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68号原告:吴兴茂,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顶上风彩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45号-20。经营者:王昶,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茂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顶上风彩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兴茂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思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