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德学与姚道德、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学,姚道德,李静,韩兆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2233号原告:刘德学,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姚道德,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李静,女,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韩兆凌,女,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刘德学诉被告姚道德、李静、韩兆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学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姚道德、韩兆凌、李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道德、李静、韩兆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姚道德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被告韩兆凌为其担保。被告姚道德、李静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三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姚道德、李静、韩兆凌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被告姚道德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韩兆凌为其担保。同日,被告姚道德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5年11月11日借原告的5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姚道德、李静于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4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2015年11月11日,被告姚道德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被告姚道德书写的借条及承诺书为证,被告姚道德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刘德学要求被告姚道德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道德在承诺书中书面承诺月息2%,该利率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姚道德借款时,被告姚道德、李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的借款不是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静与被告姚道德已离婚,其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未约定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韩兆凌自愿为被告姚道德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起诉,现被告姚道德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韩兆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但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与被告姚道德另外约定利息,此约定对被告韩兆凌不生效,被告韩兆凌仅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刘德学要求被告韩兆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韩兆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韩兆凌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姚道德追偿。被告韩兆凌、姚道德、李静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道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德学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李静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此款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韩兆凌对上述借款的5万元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兆凌、姚道德、李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员 赵凡淇人民陪审员 孙其美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明 月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