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若强、李希君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强,李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强,男,汉族,2004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春丽(原告之母),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希君,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若强与被执行人李希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