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甘秀文与陈水生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秀文,陈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财保4号申请人:甘秀文,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水生,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人甘秀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水生在320国道项目指挥部的土地补偿款1224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甘冰洁以湘N9E1**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甘秀文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水生在G320国道绕城线指挥部的土地补偿款12240元予以保全。审判员 申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