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陶立建与任俊臣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立建,任俊臣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725号原告:陶立建,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原告儿子。被告:任俊臣,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陶立建与被告任俊臣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陶立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立建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