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钟华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89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田心路2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7662C。负责人:陈文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华,系该公司的员工。被保全人:钟华羡,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钟华羡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钟华羡名下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7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钟华羡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