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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爱鱼、应瑶瑶等与钟雪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鱼,应瑶瑶,应昶昶,钟雪冬,罗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33号原告:马爱鱼,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昶昶(系原告马爱鱼之子),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应瑶瑶,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昶昶(系原告应瑶瑶胞弟),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应昶昶,男,1983年11月27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钟雪冬,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罗春柳,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马爱鱼、应瑶瑶、应昶昶与被告钟雪冬、罗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鱼、应瑶瑶、应昶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爱鱼、应瑶瑶、应昶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1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