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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德祥、朱永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祥,朱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崔德祥,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朱永飞,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崔德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永飞在(2017)浙0481执29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飞存款人民币12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申请费8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冬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