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培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培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虎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3192286B。法定代表人:冯雷,总经理。被执行人:翟培昌,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7)鲁030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翟培昌银行存款3451.6(本金1412.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垃圾清运费504元、违约金14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