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E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马宋路英达镇公家村三岔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09.8mg/100ml。被告人薛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