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龚某与深圳中汇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龚某。被执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龚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某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龚某借款本金5920000元及与之利息。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深圳中汇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此案委托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25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