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代表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丽霞,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丽霞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3执2398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霞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