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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夏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黄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生于1998年10月24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帅某,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某,男,生于1958年5月6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97年4月24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杨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已与申请执行人夏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3民初18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黄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