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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素琴与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李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726号申请人:张素琴,女,汉族,1977年4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李树强,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张素琴与被告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河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树强需还张素琴1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素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合议庭合议,于2017年8月10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当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薛 兆审判员 :张细平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