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清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高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高,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清申3号申请人: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中山路。被申请人: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邹国华。2017年8月2日,宁高以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被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查明,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5日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其后于2012年3月16日被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宁高对四川乐山大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兴俊审判员 肖 沣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