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海娟与张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娟,张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876号原告:张海娟,女,汉族,教师,住赤峰市。被告:张杜娟,女,汉族,教师,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娟与被告张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张海娟负担。审判员沈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