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县仙湖镇明佳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县仙湖镇明佳粉厂,潘明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广西武鸣县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5日更名为现名),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37633371W。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斌,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鸣县仙湖镇明佳粉厂,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新桥桥头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6744196XF。被执行人潘明初,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鸣县仙湖镇明佳粉厂、潘明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明初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湖信用社的19××46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明初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湖信用社的19××46账户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