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定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胜东、司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东,司淑华,朱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定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东,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司淑华,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陈静,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缺席)。申请执行人张胜东与被执行人司淑华、朱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