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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尹显成、赖孟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尹显成,赖孟君,温XX邦园艺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7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男,汉族,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镒肖,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尹显成,男,汉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赖孟君,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温XX邦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幸福村3组。经营者:尹显成,男,汉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尹显成、赖孟君、温XX邦园艺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