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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先锋、汪洪勤等与太和县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先锋,汪洪勤,太和县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凡腾飞,王娟,凡振,陈廷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40号原告:钱先锋,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汪洪勤,女,1967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57354658(1-1)。法定代表人:郑良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凡腾飞,男,汉族,30岁,住太和县。被告:王娟,女,汉族,30岁,住太和县。被告:凡振,男,汉族,55岁,住太和县。被告:陈廷峰,男,汉族,50岁,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先锋、汪洪勤诉被告太和县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凡腾飞、王娟、凡振、陈廷峰确认合同效力权纠纷一案中,钱先锋、汪洪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太和县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凡腾飞、王娟、凡振、陈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钱先锋、汪洪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先锋、汪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先锋、汪洪勤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