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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政泽与覃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政泽,覃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098号原告:孟政泽。被告:覃建伟。原告孟政泽与被告覃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孟政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政泽以与被告覃建伟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政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孟政泽负担。审判员  费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智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