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文献仕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献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献仕,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仕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朱银霞,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红奎,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献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献仕及其辩护人朱银霞、崔红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文献仕经何某介绍认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94596部队副队长党某,党某表示其所在部队准备在部队废弃油库开发部队经济适用房项目,有意与被告人文献仕合作开发,党某收取文献仕150万保证金,并约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该项目才可正式实施。随后在未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正式批准手续时,文献仕便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害单位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并要求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缴纳1000万元保证金,并出具虚假的洛阳孟津县军华苑项目担保手续作为该1000万元的担保。随后多次共收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106.5万元保证金。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文献仕在明知该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可能得到批准,仍向河南新科研究院出具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项目批准手续,并以该项目需要钱为由,收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支付的30万元保证金。至此,被告人文献仕共骗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保证金136.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文献仕的供述,被害单位法人王慧敏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段某、党某、何某、邱某、赵某、张某、刘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鉴定意见,受案、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说明,担保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文献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文献仕辩解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文献仕系以公司的名义履行职务行为,对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且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文献仕经人介绍认识了党某,双方相约合作开发部队经济适用房项目,但约定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该项目才可正式实施。2013年8月18日,文献仕在未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正式批准手续时,就与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签订部队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并提供虚假的洛阳孟津县军华苑项目担保手续,多次收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保证金共计106.5万元。2014年9月25日,文献仕在明知该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可能得到批准,仍向河南新科研究院出具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项目批准手续,并以该项目需要钱为由,收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支付的30万元保证金。上述136.5万元均被其用于投资及还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法人代表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013年8月,河南仕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文献仕跟其说有部队经济适用房的项目可以与其合作开发,并向其出具了仕博公司与部队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部队出具的已收仕博公司200万元的收条,且提供了洛阳市孟津县军华有限公司的担保书,其公司遂于2013年8月18日与文献仕签订了《部队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并向文献仕交纳了共计106.5万元的保证金,均打入文献仕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2014年年初,文献仕又向其出具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公文,让其公司支付30万元的保证金并打入党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后该项目迟迟没有进展,且其公司了解到济南空军没有86093部队,长葛经济适用房项目也不存在,文献仕向其提供的担保书、部队批复、收据及合作开发协议均系伪造。2.证人段某的证言:其系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2013年7月底,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仕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文献仕,并听说他有部队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遂将该消息告诉院长王慧敏,其单位有意向共同开发并与文献仕进行了多次商谈,后文献仕出具了虚假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86093营房管理处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和86093部队收取仕博公司200万元的收据,并提供虚假的孟津县军华苑小区房产担保手续,骗其公司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书,并收取其单位106.5万元的担保费用。后文献仕又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批复,向其单位索要了30万元活动经费。后该项目一直没有实施,文献仕也未向其单位退还上述钱款。3.证人党某的证言:2013年年初,其通过朋友何某认识文献仕,并与文献仕商谈济南空军长葛部队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由其去部队跑批复,批复跑下来之后双方商谈进一步合作,文献仕向其支付了150万的保证金,2014年六七月份,其多次明确表示批复办不成,并于2014年9月1日开始陆续将文献仕的钱退给了他。其从未向文献仕出具过200万元的收据,也未与他签订任何协议、出具任何批复。有文献仕书写的证明一份在卷佐证。证人何某亦对相关事实予以证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4.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是洛阳孟津县军华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没有为文献仕出具过任何担保书。5.证人邱某的证言:其和文献仕曾经一起合作开发孟津军华苑项目,2013年12月8日,由于文献仕一直不履行合同就与文献仕解除合同关系了。后其成立了河南瑞光置业有限公司并重新和洛阳孟津军华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这个项目。文献仕出具的用孟津军华苑项目做担保并加盖洛阳市孟津县军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的担保协议是伪造的,这个项目一直在洛阳孟津县军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文献仕没有权利去拿这个项目进行抵押或者作担保。6.证人刘某的证言:文献仕曾以孟津军华苑项目以及长葛部队经济适用房项目先后从其这里借走将近200万,至案发时还欠其一百二十多万元未还。7.部队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担保书证实:文献仕以虚假的孟津县军华苑小区项目担保手续,骗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的信任,与其签订部队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的事实。8.银行交易明细、汇款明细证实:被害单位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4月26日向被告人文献仕转款106.5万元,2014年9月25日王某转到党某工行卡里30万,次日党某将26万转给文献仕的事实。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文献仕向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出具的落款为洛阳市孟津县军华建筑有限公司的担保书中的印章系伪造。10.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政治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济南空军没有86093部队,且长葛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存在,文献仕提供给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的材料中涉及部队的公章、批复均系伪造。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文献仕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受案、到案经过证实文献仕被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10月26日在南阳市工农北路金沙滩商务酒店318房间被抓获的事实。13.被告人文献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6月14日,其与党某签订了部队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协议并支付给党某150万元保证金,后其因为资金紧张,就于2013年8月18日与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以洛阳孟津军华苑项目作担保,收取了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保证金共计136.5万元,其均用来还债以及公司日常开支。2014年下半年党某告诉其项目批复没弄下来,并陆续将其支付的保证金退给了其,但其一直没有退还给河南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献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文献仕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文献仕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文献仕伪造部队文件及收条,使用虚假的担保手续骗取河南新科经济研究院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保证金共计136.5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均证实文献仕以虚假担保证明骗取河南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保证金136.5万元后逃匿,本案涉案金额136.5万元打入文献仕个人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文献仕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被告人文献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献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文献仕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五千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河南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季 萍人民陪审员 刘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