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丽英与吴巨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英,吴巨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478号原告:曾丽英,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晖,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巨堂,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原告曾丽英诉被告吴巨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曾丽英于2017年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曾丽英负担。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桂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