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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侯殿生与吴海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殿生,吴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侯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海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殿生与被执行人吴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殿生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438.8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50元),已执行0元,未结执行标的4143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