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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区德格斯啤酒西餐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德格斯啤酒西餐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54号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504。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自贸区德格斯啤酒西餐吧,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名居花园**号楼*号商铺。经营者:郭敬刚,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区德格斯啤酒西餐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百度搜索“”